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侵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鐘元選任辯護人趙立偉律師
李德正律師 林凱 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臺中市○○○文化建設基金會之董事,負責尋覓音樂會演出者及贊助廠商,因而認識身為古典音樂樂團演出者之A女(姓名年籍詳卷,卷內代號0000甲000000號)、A女之師長甲男(姓名年籍詳卷,卷內代號0000甲000000A號);乙○○(所涉強制猥褻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則為貝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曾贊助音樂會演出。甲男陪同A女於民國100年11月4日晚上,受邀先至被告丙○○之住處演唱聲樂後,至晚上11時許,再應邀一同前往臺中市○區○○○○街○○巷○號之咕嚕咕嚕音樂餐廳聚餐,被告丙○○並引介贊助者乙○○予A女認識。席間,乙○○極力邀約A女一同上台合唱演出「望春風」,A女原予以婉拒,因礙於情面遂勉強同意,於演唱過程中,乙○○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藉著酒意摟住A女之腰際,A女以手肘抵制欲制止乙○○,乙○○明知A女不願意,竟仍緊摟不放並上下其手;曲畢,被告丙○○亦上台一同演唱「月亮代表我的心」,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利用A女未及抗拒之機會,亦藉著酒意往前親吻A女之唇邊,乙○○見狀,接續上開強制猥褻之犯意,不顧A女以手肘護住胸部、下巴欲制止乙○○,仍強行親吻A女之嘴唇,並用手強行壓住A女之頸部,不讓A女移動之強暴方式,將舌頭伸入A女之嘴巴內,對A女為強制猥褻得逞,因認被告丙○○涉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A女告訴被告丙○○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丙○○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
102年10月17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芳
法官陳怡君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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