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進順
林梅香 李泰憲 李錦庭 吳碧寸 被告 吳億富 上列被告吳億富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6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李進順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盧亨龍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