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榮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榮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劉榮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榮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上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蔡亦鈞附表:受刑人劉榮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商標法│商標法│商標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15日│99年12月間某日│101年3月3日││││至100年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南投地檢署100年│嘉義地檢署101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6173號│度偵字第895號│度偵字第306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智簡字│100年度埔智簡字│101年度智簡字第││││第99號│第4號│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3日│101年4月23日│101年7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中智簡字│100年度埔智簡字│101年度智簡字第││││第99號│第4號│25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29日│101年5月31日│101年8月29日│└────┴────┴────────┴────────┴────────┘┌─────────┬────────┬────────┬────────┐│編號│4│││├─────────┼────────┼────────┼────────┤│罪名│商標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24日至│││││101年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署101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700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智簡字第││││││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17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智簡字第││││││34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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