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9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賈志寶 (即 賈志園 之繼承人)、 賈美華 (即賈志園之繼承人)、 賈美芳 (即賈志園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賈志園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若有虛偽或遺漏,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賈志園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三、請提出已催告被繼承人賈志園之全體繼承人應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全體繼承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註:應對各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寄催告函)。
四、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