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消簡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邱品蒔
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 律師
李代婷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聲明:第1項原判決廢棄。第2項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0萬元,並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第3項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第4項被上訴人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