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2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汎華綠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一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蓮枝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汎華綠園管理委員會大小章正本。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