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541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何如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陸萬陸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其中肆拾肆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三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