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袁武義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武祥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