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14號原告 陳修沁 (原名 陳科維 )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未具體明確,又未於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3年8月27日送達原告,雖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4號駁回聲請確定在案,而原告迄今仍未按本院裁定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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