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431號
原告 楊崇淵
被告 阮氏滿 (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