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431號

原告 楊崇淵

被告 阮氏滿 (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楊怡芳

楊又禎

楊采靜

楊煥杰

楊惠婷

徐琮鑫

徐偉竣

徐文彥

吳任祐

吳佳宜

許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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