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690號債權人廷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乙仁 代理人 謝岳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