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7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丁○○告訴被告甲○○、丙○○、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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