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小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小字第582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被告 廖佳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通知兩造,被告之傳票應寄至戶籍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柳營簡易庭法 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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