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靖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靖崴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方靖崴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11月2日20時│110年1月24日23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19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時│├──────┼────────┼────────┤│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10年度│臺中地檢110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548號│毒偵字第127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10年度沙簡字第│110年度沙簡字第││││226號│305號││事實審├──┼────────┼────────┤││判決│110年4月28日│110年6月23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沙簡字第│110年度沙簡字第││確定││226號│305號││├──┼────────┼────────┤│判決│判決│110年5月25日│110年7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974號│執字第98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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