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521號聲請人普迪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附表應更正為如附件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521號)支票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0005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皖美陽光實業有限公司 李雪卿 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忠孝分行111年8月15日21,000元0000000002皖美陽光實業有限公司李雪卿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忠孝分行111年8月15日5,250元0000000003皖美實業有限公司李雪卿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忠孝分行111年8月15日21,000元0000000004皖美實業有限公司李雪卿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忠孝分行111年8月15日75,600元0000000005皖美實業有限公司李雪卿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忠孝分行111年8月15日52,500元0000000006皖美實業有限公司李雪卿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忠孝分行111年8月15日157,5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