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邱文毅 、 邱文慶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文毅、邱文慶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邱文毅設籍於高雄市美濃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相對人邱文慶戶籍設於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是本件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