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62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江洁淂 即 江吉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江洁淂即江吉德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住所業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住所已遷至宜蘭縣蘇澳鎮,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查詢結果可憑。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洁淂即 江吉德發 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