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7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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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7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7414號債權人甲○○
巷13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綺峰建設有限公司、丙○○、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補綺峰建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補債務人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㈣釋明乙○○、丙○○為債務人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蘇豐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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