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鄭雅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智榆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謝慈香 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