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鄭雅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智榆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謝慈香 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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