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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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天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天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姚天助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附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姚天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15日│104年11月28日│104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彰化地檢105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568號│偵字第357號│偵字第35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888│105年度審訴字第275│105年度審訴字第27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29日│105年5月23日│105年5月23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888│105年度審訴字第275│105年度審訴字第275││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5年1月31日│105年6月14日│105年6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526號(編號2至3│││字第975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姚天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4年10月2日│104年10月4日│104年10月8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1276號、105年│字第11276號、105年│字第11276號、105年│││度偵字第780號│度偵字第780號│度偵字第78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45│105年度上訴字第145│105年度上訴字第145││實││4號│4號│4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24日│105年11月24日│105年11月2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85│106年度台上字第285│106年度台上字第285││決││8號│8號│8號││├────┼─────────┼─────────┼─────────┤││判決確定│107年1月18日│107年1月18日│107年1月1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339號(編號4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姚天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5日│104年11月22日│104年11月7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1276號、105年│字第11276號、105年│字第11276號、105年│││度偵字第780號│度偵字第780號│度偵字第78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45│105年度上訴字第145│105年度上訴字第145││實││4號│4號│4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24日│105年11月24日│105年11月2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85│106年度台上字第285│106年度台上字第285││決││8號│8號│8號││├────┼─────────┼─────────┼─────────┤││判決確定│107年1月18日│107年1月18日│107年1月1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339號(編號4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姚天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4年│││├──────┼─────────┼─────────┼─────────┤│犯罪日期│104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4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1276號、105年│││││度偵字第78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45││││實││4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2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85││││決││8號││││├────┼─────────┼─────────┼─────────┤││判決確定│107年1月1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勞│不得社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95號(編號4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