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調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調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調字第29號聲請人 羅奕鈞 相對人 秦素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敘明調解標的價額,亦未繳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18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所為調解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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