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再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15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85號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3號,起訴案號: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00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高明哲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