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8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86號聲請人 朱舜光 代理人 朱舜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