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26號原告 張嘉玲 訴訟代理人 王佑中 律師被告 李政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政宗被訴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17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原告張嘉玲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之民國113年4月11日具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附民卷第41至42頁),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恂嘉法官鄭苡宣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智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