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452號
原告 汪玉英
訴訟代理人 黃千容
被告 蘇玟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2年12月20日下午3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鄭美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452號
原告 汪玉英
訴訟代理人 黃千容
被告 蘇玟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2年12月20日下午3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