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提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提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提字第65號
第66號聲請人 黃丁輝 被逮捕 黃金 和拘禁人
陳麗 上列聲請人因被逮捕拘禁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提審聲請狀(如附件一、二)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法院聲請提審,惟應以聲請提審時,該聲請法院提審之對象係在受逮捕、拘禁之狀態下為前提,如於聲請時其受逮捕、拘禁之狀態已不復存在,則所為提審之聲請即難謂適法。
三、經查:本件被逮捕拘禁人 黃金和 、陳麗於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提審之前,即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解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嗣並由該署檢察官諭令請回而釋放一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影本、解送人處理清單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上開聲請提審之對象既已遭釋放而回復自由,非在受逮捕、拘禁之狀態,本件聲請人所為提審之聲請顯然於法不合,應逕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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