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755號債權人 張志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喬璦 (原名: 李雪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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