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02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王儷蓉
債務人 謝蕙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新台幣)
001
537,026元
113年7月12日
14.63%
自113年8月13日起至113年9月12日止,以4,902元按年息1.463%計算。
自113年9月13日起至113年10月12日止,以9,864元按年息1.463%計算。
自113年10月13日起至113年11月12日止,以14,886元按年息1.463%計算。
以537,026元,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114年2月12日止,按年息1.463%計算。
以537,026元,自114年2月13日起至114年5月12日止,按年息2.926%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