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癸○○
丑○○寅○○辛○子○○庚○○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壬○○住嘉義市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己○○○○○○、丁○○、戊○○○、丙○○、乙○○○○○○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號土地面積為912.2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有上開土地登記謄本乙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05,260元【計算式:912.28×4,500=4,105,2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