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0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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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065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07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1月17日(適為星期六休息日,應以次次日96年11月19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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