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743號聲請人 周欣模
周進發
周賢榮 周淑芬 周賢源 周淑鎮 周麗美 相對人 孫丞東
上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丞東
劉育奇 洪昭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孫丞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上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4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孫丞東負擔百分之五十
五、相對人上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400元,其中百分之55即33,220元應由相對人孫丞東賠償聲請人,其中百分之45即27,180元應由相對人上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賠償聲請人,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