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85號

原告 陳保安

被告 董佳儒

林宥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以董佳儒、林宥辰為被告,向本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主張董佳儒、林宥辰涉加重詐欺等罪,故請求連帶負賠償責任等語。惟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16號刑事案件,就原告受詐騙之事實,檢察官並未起訴董佳儒、林宥辰,董佳儒、林宥辰之犯罪行為亦與本案原告遭詐騙部分無關,而非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被告或侵權行為人,依上開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李世華

                 法 官李嘉慧

                 法 官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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