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2號被告 陳奕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奕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王奕華法官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瑄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