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基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萬芳 原告 黃金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博森李渼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原告基強營造有限公司所為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玖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關於原告黃金盛所為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柒佰伍拾元;以上合計貳萬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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