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竹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記載請求金額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元,但原因事實欄記載金額為92000元,何者正確?應以之更正原聲請狀內之記載。
二、債務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竹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目前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一般即為現任之校長)及其應送達之地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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