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志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志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後附『應執行刑一覽表』(以下簡稱附表)編號3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6/11/10」;並增列「編號1、2、3之罪,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0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二、本件受刑人呂志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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