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4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壬○○被告辛○○
戊○○己○○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
丁○○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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