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林培生 被告 顏隆華 訴訟代理人 曾聖涵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陳盈吉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