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告 林秀鳳
被告 吳政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5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58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