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3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被告辛○○被告癸○被告庚○○被告丙○○被告子○○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前列六人共同複代理人乙○○被告壬○○被告戊○○被告丁○○被告己○○
弄4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