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 施西陽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 律師
李國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5,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經准予訴訟救助者除外),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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