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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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3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葉乃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33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美金)│├──────┼──────┼──────┼─────┤│ 林枝 貿易有限│85年10月17日│86年3月27日│100,000元││公司 林枝榮 、│││││ 邱博文 、林枝│││││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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