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司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司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司字第132號聲請人甲○○即盛詮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盛詮實業有限公司所在地位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呈報就任清算人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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