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義鑫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
陳育騰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所涉法條尚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該罪係屬應行合議審判之案件,故應再開辯論,由本院先行準備程序,再視情形合議審判或簡式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