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70號原告 陳令芳 被告 周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303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劉怡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