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87號
原 告 戴育 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碧蘭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屏東縣○○鄉○○段0000地
號土地(面積5,190平方公尺)耕作權利讓與原告,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250元
【計算式:請求讓與耕作權面積5,190㎡×109年公告
土地現值75元=38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 曾碧蘭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含他項權利部權利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