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87號
原   告  戴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碧蘭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屏東縣○○鄉○○段0000地
   號土地(面積5,190平方公尺)耕作權利讓與原告,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250元
   【計算式:請求讓與耕作權面積5,190㎡×109年公告
   土地現值75元=38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 曾碧蘭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含他項權利部權利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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