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交簡字第3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交簡字第3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中交簡字第33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欄及主文欄關於「 王螢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觀諸原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欄及主文欄所載被告之姓名,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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