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6號聲請人 蔡彥鈞 相對人 潘逸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7年8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35萬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係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於107年8月13日所立借貸契約所生之債務,清償日期為107年12月13日,並經登記,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以上均影本)、借貸契約書、債務清償協議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又本院於108年1月16日發文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2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新北市│新店區│直潭│蘆竹濫│328││8434│10000分之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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