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363號債權人北國麗景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田憲忠 債務人 林秀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秀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其正確名稱為北國麗景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亦或是北國麗景社區管理委員會(併提出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林秀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