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2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624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 賢竹 汽車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樹真 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99年9月1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編號1、編號3至編號10所示之處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賢竹汽車交通有限公司不罰。
附表編號2所示之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賢竹汽車交通有限公司登記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經舉發單位製單舉發,異議人不服舉發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調查結果,仍認異議人違規行為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3、44、67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各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云云。
二、異議人則以:異議人登記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因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經分別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惟異議人公司上開車輛係靠行車,已於99年6月8日過戶至益鴻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又於99年7月26日過戶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過戶時並無違規欠稅,過戶始收到催繳書,異議人已將催繳書交付原車主,不知其並未繳納,嗣又收到3000元罰單43張,但異議人並非實際經營人,又已盡告知義務,自應將罰款移由所有人及實際經營人繳納,爰依法提出聲明異議云云。
三、經查:㈠附表編號1、編號3至10部分: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
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車牌號碼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雖於「98年10月5日至99年6月8日」間登記為異議人所有,但於「99年6月8日至
99年7月26日」間則登記為益鴻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事實,有該車車主登錄資料及汽車過戶登記書各1份(見本院99年度交聲字第2624號卷第31頁、第32頁)可證。而附表編號1、編號3至10之違規時間均為99年6月26日乙節,則有附表編號1、編號3至10所示之裁決書,附卷可稽。可見本件車牌號碼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於附表編號1、編號3至10之違規時間,即99年6月26日,有附表編號1、編號
3至10所示之違規行為之時,異議人並非該車之汽車所有人。從而,舉發單位以異議人為逕行舉發之受罰主體,及原處分機關進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對異議人予以裁罰,俱屬有誤。異議人執此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如附表附表編號1、編號3至10部分所示之原處分均予撤銷,並為異議人不罰之裁定。
㈡附表編號2部分: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
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運輸業所稱之「靠行」,係指汽車所有人為達營業之目的,將汽車所有權移轉於車行,便成為權利人而為管理行為之謂,應屬信託行為一種,車行即為其受託人。依信託行為之本質,在信託人關係終止並信託財產(即汽車)經受託人移還前,應認受託人為信託財產法律上之所有權人,不得仍謂信託財產為信託人所有,且所謂「靠行」制度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條第1項及交通部之核定,汽車依其種類及自用、營業用之不同,核發不同型式、顏色及編號之號牌,其中營業大貨車(包括貨運曳引車)牌照顏色為綠底白字,自用大貨車(包括自用曳引車)則為白底綠字,僅有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才能申領營業大貨車之牌照,衡諸其立法目的,應係由於汽車運輸業以汽車經常性在道路上行駛而經營其業務,為確保其他用路人之安全,須對於其營業用車輛之狀態、駕駛人之資格及營業方式等事項為較嚴謹之管理,公路主管機關為統一管理汽車運輸業,乃在公路法中就汽車運輸業之設立及經營訂定規範,一般自然人非經相關設立程式,依法不能經營汽車運輸業,易言之,大貨車之所有人必須是汽車運輸業者,主管機關方會核發營業大貨車之牌照,並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是營業大貨車之所有人均應為汽車運輸業者,依此讓汽車運輸業者同時負擔公路法中對汽車運輸業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對汽車所有人所課之義務(如定期驗車、維持汽車可安全行駛狀態等),而主管機關就前揭法規所規定之義務,只須針對汽車運輸業者即營業大貨車之登記所有人為管理即可,雖汽車運輸業者於「靠行」契約關係中,其並非汽車之實際使用人,然基於前揭監督管理之目的,仍應認汽車運輸業者即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謂之「汽車所有人」,並得為裁罰之客體,始符合前揭立法之目的,故異議人辯稱違規車輛係靠行自在卸免罰則(99年度交抗字第532號至第54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異議人登記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地,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規等情,為原處分機關及異議人所不爭執,有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狀及原處分機關之意見書各1紙(見本院99年度交聲字第2624號卷第2頁、第10頁至第11頁)可稽,並有違規查詢報表、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見本院99年度交聲字第2625號卷第5頁至第7頁)可查,洵堪認定。異議人雖執前詞抗辯,惟依上揭說明,原處分機關援引上開規定,裁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異議人違規3000元,並無不當。是本件異議關於附表編號2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雅婷附表:
┌─┬────┬─────┬─────┬────┬─────┬──────┬────┐││本案案號│裁決書案號│受處分人│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行為│罰鍰│├─┼────┼─────┼─────┼────┼─────┼──────┼────┤│1│99交聲字│ 高市 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6月│善化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新台幣│││第2624號│第裁32-ZHR│通有限公司│26日│北│繳費之公路不│3000元││││013057號│-張樹真│││依規定繳費│││││││││││├─┼────┼─────┼─────┼────┼─────┼──────┼────┤│2│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6月│田寮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新台幣│││第2625號│第裁32-ZEQ│通有限公司│7日16時│南(第16│繳費之公路不│3000元││││015154號│-張樹真│26分││依規定繳費││├─┼────┼─────┼─────┼────┼─────┼──────┼────┤│3│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6月│善化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新台幣│││第2626號│第裁32-ZHR│通有限公司│26日│南│繳費之公路不│3000元││││013059號│-張樹真│││依規定繳費│││││││││││├─┼────┼─────┼─────┼────┼─────┼──────┼────┤│4│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6月│善化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新台幣│││第2627號│第裁32-ZHR│通有限公司│26日│北│繳費之公路不│3000元││││013060號│-張樹真│││依規定繳費││├─┼────┼─────┼─────┼────┼─────┼──────┼────┤│5│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6月│善化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新台幣│││第2628號│第裁32-ZHR│通有限公司│26日│南16車道│繳費之公路不│3000元││││013061號│-張樹真│││依規定繳費││├─┼────┼─────┼─────┼────┼─────┼──────┼────┤│6│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6月│田寮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新台幣│││第2629號│第裁32-ZEQ│通有限公司│26日│南│繳費之公路不│3000元││││014601號│-張樹真│││依規定繳費││├─┼────┼─────┼─────┼────┼─────┼──────┼────┤│7│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6月│善化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新台幣│││第2630號│第裁32-ZHR│通有限公司│26日│北3車道│繳費之公路不│3000元││││013064號│-張樹真│││依規定繳費││├─┼────┼─────┼─────┼────┼─────┼──────┼────┤│8│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6月│田寮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新台幣│││第2631號│第裁32-ZEQ│通有限公司│26日│北第3車道│繳費之公路不│3000元││││014596號│-張樹真│││依規定繳費││├─┼────┼─────┼─────┼────┼─────┼──────┼────┤│9│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6月│田寮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新台幣│││第2632號│第裁32-ZEQ│通有限公司│26日│南│繳費之公路不│3000元││││014598號│-張樹真│││依規定繳費││├─┼────┼─────┼─────┼────┼─────┼──────┼────┤│10│99交聲字│高市交裁字│賢竹汽車交│99年6月│田寮收費站│汽車行駛於應│新台幣│││第2633號│第裁32-ZEQ│通有限公司│26日│北│繳費之公路不│3000元││││014603號│-張樹真│││依規定繳費││└─┴────┴─────┴─────┴────┴─────┴──────┴────┘